汕头海霸王VS晋江海霸王!商标跨类别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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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对海霸王汕头公司与海霸王晋江某公司涉“海霸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海霸王汕头公司主营速冻食品,旗下“海霸王”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海霸王晋江某公司在鱼薯条、方便面等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

海霸王商标跨类别维权

汕头海霸王VS晋江海霸王!商标跨类别维权

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对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海霸王汕头公司)诉海霸王晋江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定,海霸王汕头公司拥有的第877824号“海霸王”文字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海霸王晋江某公司在经营鱼薯条、方便面等商品时使用“海霸王HAIBAWANG”“海霸王”标识(下称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将“海霸王”登记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海霸王晋江某公司须停止侵权并赔偿海霸王汕头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30万元,驳回了海霸王晋江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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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霸王汕头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营速冻食品的生产与销售。公司不仅在京东、天猫、山姆会员商店等平台开设专卖店及旗舰店,还在国内设立了众多分公司和营业部。经过多年经营,海霸王汕头公司荣获“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等多项荣誉称号。

海霸王晋江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9日,主营食品生产与销售,其在鱼薯条、方便面等商品上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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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霸王公司系“”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第29类的包括肉;火腿;香肠;肉松;水果罐头等在内的商品。被告某食品公司在其生产的鱼薯条、速食(方便)米饭、方便面商品上使用了“”、“”标识。原告主张被告使用的标识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被诉侵权商品的部分类别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核定的商品类别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故原告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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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海霸王汕头公司注册涉案商标后,通过电视广告等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海霸王’系列食品,销售范围遍布中国各省份,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同时,海霸王汕头公司为维护其商标权益,对恶意抢注行为及商标侵权行为向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进行积极维权。而海霸王晋江某公司明知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依旧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海霸王汕头公司已经注册的涉案商标,误导公众,使该商标与其原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受到了破坏,不合理地占用了海霸王汕头公司涉案商标的商业信誉,危及海霸王汕头公司的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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